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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6年07月09日  

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5-2026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庆师发〔2020〕10号)。

二、评价对象

2025-2026学年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主讲教师,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三、评价责任单位

1.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2.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其相应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

3.在学校机关部门和教辅单位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由所承担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学院负责。

4.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开设课程的教师评价由相应教研室负责。

四、评价工作完成时间

2026年9月5日前,各教学单位报送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报送教研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的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地点:1号办公楼310室,电子稿发送至dqsypgzx@163.com

五、评价结论与标准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2.评价标准:各学院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庆师发〔2020〕10号)制订并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评价要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评价结果要向教师进行反馈。

3.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6年7月9日

附件【附件: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成绩汇总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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